溫州金改出爐 民間借貸陽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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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17:49 | by henry ]
2012/11/29 17:49 | by henry ]
大陸溫州市政府昨日公布《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12條實施細則》,高雄借貸強調民間融資陽光化,12月將發布首次「溫州指數」監控風險,並積極引進非金融機構進駐,也支持金融機構對農民或中小企業放款,希望能擺脫地下金融陰影。不過,有關利率市場、籌建民營銀行等相關進展,並未被列入改革範圍內。
高雄借貸民間借貸媒合率攀升
此外,浙江省政府也要求省級各相關部門爭取國家下放審批權限,研究成立溫州金融研究院,打造金融總部重鎮,希望在2015年前有初步規模。
浙江在線新聞網報導,溫州市政府副祕書長、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張震宇表示,目前78項改革正由29個單位帶領推進,已啟動80%的項目。但是,改革需要時間逐步顯現。
對於民間融資陽光化,開展民間借貸服務中心試點,張震宇表示,溫州市已成立3家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媒合率從最初的5%上升到20%,年息17%,希望藉此規範並引導民間借貸利率正常化。
高雄借貸評估小貸公司轉銀行
至於溫州指數(民間融資綜合利率指數)的建立,將綜合溫州市百家企業自行測報的借貸利率,以及小額貸款、擔保及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的借貸利率。溫州指數預計12月初發布,未來將每周發布1次。
在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上,張震宇指出,在溫州金改試點8個月來,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招投標,籌建22家,註冊資金80億元,餘額發放120億元,未來鹿城合作銀行等銀行的增資擴股將引入大量民間資本。
在小額貸款公司轉村鎮銀行改革試點,不少小貸公司已完成申請準備。張震宇並不贊成小貸公司全部轉村鎮銀行,將試點1到2家,民間資本比重應為70%左右。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溫州支行合作金融機構管理處處長婁振武透露,風險可控、守業務規範的小貸公司可轉成村鎮銀行,目前正和銀監會評估可行性。
高雄借貸個人境外直投將試點
至於以人民幣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項目,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行長吳國聯表示,「溫州個人境外直投實施細則」已獲外匯總局批准,上報國務院,將等待國務院統一安排。
此外,實施細則也有許多創新金融產品構想,如探索試點排汙權、農房、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各式抵押貸款,創新小微企業金融產品;也將開展產權交易市場試點,包含知識、企業、金融等產權及排汙權、低碳技術、碳排放權等,也發展各類債券產品,並爭取如高收益票據等創新產品在溫州先行先試。
該12條細則是根據今年3月國務院批准實施的《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推出的具體作法,希望能打造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及民間財富管理中心。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高雄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高雄借貸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高雄借貸
民間借貸高雄借貸的特點
1.民間借貸具有靈活、方便、利高、融資快等優點,高雄借貸運用市場機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資金為發展商品經濟服務,滿足著生產和流通對資金的需求。
2.民間借貸出於自願,借貸雙方較為熟悉,信用程度較高,對社會游資有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會閑置資金,高雄借貸充分發揮資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桿靈敏度高,隨行就市,靈活浮動,資金滯留現象少,高雄借貸手續簡便,減去了諸多中間環節,提高了資金使用率I資金實願效益得以發揮,這在目前我國資金短缺情況下,高雄借貸無疑是一有效集資途徑。
3.民間借貸吸引力強,把社會閑散資金和那些本欲擴大消費的資金吸引過來貸放到生產流通領域成為生產流通資金,高雄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蚵壓辦,對抑錯消費擴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現存的金融體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戰,與國家金融展開激、烈競爭,迫其加快改掣。
高雄借貸契約(或稱借貸)系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收益之有名契約。高雄借貸必為無償,若雙方約定使用該物之代價,則非借貸,而系租賃契約。高雄借貸又可分為使用借貸以及消費借貸二種。
高雄借貸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借貸方、借貸數額、利息、高雄借貸期限、擔保及其他重要條款、償付本息的計劃,如無此計劃,也須做出說明
融資租賃和借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
(1)高雄借貸契約是貸款人將貨幣所有權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則歸還相同數額的貨幣並附加利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並未將貨幣所有權交給承租人,而是交給了供應商(他們之間構成買賣關係),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構成也複雜於借貸契約還本付息的簡單結構。
(2)按照高雄借貸契約,借款人用借入資金購買的設備具有所有權,與貸款人無關;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不能無視物件使用關係的存在,且該物件使用關係屬於債權關係性質,出租人始終具有設備的所有權,並且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債權人)。
(3)期末租賃物件選擇權的存在與借貸契約說相矛盾,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期結束後承租人有三種選擇權,退還租賃物、續租或購買,而在借貸契約中,本息還完後即表明契約自行終止,抵押品只能無條件退還借款人。
(4)高雄借貸契約說將導致融資租賃適用利率管製法規,實際上,租金的構成與利息計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複雜得多。
借貸契約說認為融資租賃交易實質上是貨幣借貸契約,該學說代表性人物有法國學者Calon、德國學者 Borggrafe 、日本學者西川直雄等。該學說認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並非是使用租賃物件的對價,而是償還出租人購置租賃物件的成本及利息,出租人所承受的不是買賣風險,而是承租人的信用風險,融資租賃是以租賃物件為中介的信貸行為,其與信貸的區別僅在於有無租賃物件這一中介,本質上是以租賃物件為抵押品的一種融資行為。高雄借貸契約說只著重融資租賃的經濟功能,而忽略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不可取的。




